名称 |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2001]11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1-02-08 |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9月19日财税〔2000〕78号[DW]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2月9日新地税一字〔2001〕11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