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发[1995]28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5-06-11 |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