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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伐销售原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1997]209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7-08-0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伐销售原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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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8-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怒江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划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请示》(怒国税函[1997]1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通过购买整座山(采伐权)的方式采伐销售的原木,应视同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整座山的树木划归企业后,企业再采伐销售的原木,按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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