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1988]26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88-12-04 |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国营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包括今年名烟、名酒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升值,可根据1988年8月11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企业增加流动资金处理。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变动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明确如下:
集体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化,仍应根据随销售随进损益处理的原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损益,核算利润,照章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