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收营业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1995]15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1-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 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 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