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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收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5]15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1-08

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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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1-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 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 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1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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