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市价费发[1994]2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1994-11-18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市税函[1994]29号《关于要求审批增值税申报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证照工本费的计算原则,经审核研究,8开30页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使用)每本3.30元;16开30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每本2.20元。
此项收费属中央部门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外管理,收入上交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 线。
接文后,请通知收费单位速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挂牌公布收费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