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农[1992]217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2-11-27 |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41号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199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