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文计[1998]14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8-12-13 |
各地、州、市文化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湖南省文化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文计(1997)88号]第六条“税收优惠”第二款“对下列文化事业捐赠是指”增列如下剧种及学校“省杂技团、省话剧团、省京剧团、湖南民间歌舞团;湖南省艺术学校及地市分校、湖南省电影学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