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税委会[2015]3号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5-04-14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附件下载: 出口关税调整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