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市国税发[1996]13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1996-04-23 |
市国税各分局、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分局、县税务局要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以防伪税控电脑专用发票为主。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今年内,可使用手工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