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地税函[2001]7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1-03-15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网吧”收入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网吧”是近几年新兴的一项服务项目,主要利用计算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一般按使用时间收取服务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网吧”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