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 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