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 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税[1997]3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07-16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三)点中“同级财政”是指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所隶属的财政预算级次。
二、《通知》第二条中“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是指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按本《通知》的规定弥补亏损后,剩余部分还原成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该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方已缴的所得税,即为补税额。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的各项收费,在申报纳税时,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有关收费依据和收费凭证。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