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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0]9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2000-01-0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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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1-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凡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 件的,要及时办理退还手续,对按规定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要及时将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纳入国库。

    二、税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不能以各种借口故意刁难纳税人,更不能以权谋私。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每一个直属地税局只能开设一个保证金专户;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立即存入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户要实行专人管理,退还保证金时,必须经直属地税局的所得税科、股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各直属地税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证金专户进行检查。各直属地税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保证金专户的管理和保证金退还、缴入国库等情况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每年将对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五、各级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和配合,在交易环节,严把纳税保证金交纳关,凡是按《通知》规定应交所得税保证金而没有缴纳纳税保证金的,一律不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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