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法[1994]13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11-27 |
广东省公安厅:
你们11月15日《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电报)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公发〔1990〕10号文件)的精神,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均应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同有关部门商量,也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意见。
对本级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示。
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此复。
19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