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1998]3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8-12-13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明确如下:
一、各地除重庆市电力公司以外的电力企业,其线损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10%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10%的按10%予以抵扣。
二、各地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5%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5%的按5%予以抵扣。
重庆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输差率按其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