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政[1997]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7-04-29 |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本文第一、第二条范围内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符合本文第一、第二条减、免税范围的企业,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