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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1998]16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7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1998-07-0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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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我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代付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改变后,旅游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替旅游者代付费用的原始票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凡提供不出原始票据的一律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我省以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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