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9]第20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2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1999-0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null

发布日期:1999-01-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 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