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9]第20号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2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1999-01-29 |
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 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