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国税函[1999]17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1999-07-26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国税函[1999]4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使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可设置电算化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由于我省各级会计人员较少,可暂不设电算化会计主管,此岗位工作由主管经费的副科长或科长兼任。
二、各级要严格执行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规定,经费会计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用机,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准安装与财务管理无关的软件,确保计算机的使用安全。
对各市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省局准备于1999年8月份进行,10月份准备会计手工记帐和电算化记帐同时进行,2000年上半年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具体时间根据各级进展情况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