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土地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预字 (1995)第36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4-12-24 |
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桂政办(1994)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土地管理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字(94)210号]规定,征地管理费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必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二、征收的土地管理费,县(市)土地管理局留70%,上缴地(市)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各15%;区辖市土地管理局留80%,上缴区土地管理局20%。具体缴库办法:
(一)县(市)土地管理局按收取征地管理费金额的70%、区辖市土地管理局按收取征地管理费金额的80%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二)区辖市和县(市)上缴地(市)和区土地管理局的征地管理费,先分别汇入地(市)土地管理局和区土地管理局帐户,然后由地(市)和区土地管理局根据预算收入管理办法,及时缴入同级财政。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金额缴入同级财政。
三、为保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所需正常经费开支,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该单位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其开支情况核定预算给予核拔,以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各地(市)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土地行政性收费收入入库情况按月对帐。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相关会计报表。
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上缴时适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42款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六、在此以前有关土地收费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