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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库[2001]56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1-09-12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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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9-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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