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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1993]价费字139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04-16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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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4-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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