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1993]价费字13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4-16 |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