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流字[1997]6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7-12-10 |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转发给你们,对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本《通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增值税。请有关地区接到《通知》后,对今年以来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油品调节基金进行清理补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