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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1997]12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12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6-12-3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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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工业各企业总公司(局、办、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方面的管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人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税工资形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掌握。

    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经批准,向集团公司交纳的技术开发费数额),须填写《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于发生年的七月十五日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按隶属关系汇总审批。即: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报总公司(局)汇总审批后,报市财政主管分局和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报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集体企业报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地税部门备案,本表须由企业和主管局的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须填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于年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分户审核后,按现管辖范围分别报送财政和地税部门(企业须附上年和本年的(表一)资料)。

    四、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收到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后,对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接到申报后十五日内返还给企业主管部门二份,企业在年终决算时,据此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①

    五,为了便于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经与市科技部门研究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概念作了汇集,请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附:1、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

    3、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概念

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概念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新工艺是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诸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现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注释:

    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2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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