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税地[1992]4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2-06-07 |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