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陕国税发[1998]3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1998-03-05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无论财务核算健全与否,一律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但达不到180万元的,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对确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查后,方能办理认定手续。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