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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1户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1999]393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1999-12-1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1户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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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2-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企业的报告,要求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级主管机构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其级主管机构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其地级主管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就地申报手续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据实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省级主管机构年度汇总申报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后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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