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复《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1998]8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5-11 |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法规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