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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1994]21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1994-12-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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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已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开具的是普通销货发票的,可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已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收回购货方退还的已按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与发票联,方可按13%税率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回的抵扣联作为冲减当期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凭证;否则,不得变更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可免征增值税。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4、在本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必须按13%的税率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再取得按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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