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同字[1991]106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03-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办)、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4、GF--91--0405、GF--91--0406、GF--91--0407),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1--0404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4(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5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水货物联运运单[GF--91--0405(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GF--91--0406水路货物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7水水货物联运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