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大财税字[2001]32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1-10-07 |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税局
二00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