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失效](1993)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04-14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失效](1993)

null

发布日期:1993-04-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目前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作出如下限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以外汇信托、外汇代理、外汇投资业务为主,兼营外汇借款;外汇放款;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以外汇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兼营外汇借款;外汇拆借;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以办理集团内部企业融资为主,对集团内部企业可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兼营外汇借款;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主营外币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业务,兼营外汇投资;外汇拆借;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主营外汇保险业务,兼营外汇拆借;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上述限定范围,受理和审批不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