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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做好2013年度未收汇出口货物申报工作的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4-05-07

关于做好2013年度未收汇出口货物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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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2013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但未在2014年4月退(免)税申报期前收汇的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收取人民币),除30号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应在2014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2013年度报关出口货物未在2014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的,应在2014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请各出口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如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除对有关出口货物补缴增值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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