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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2000]13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12-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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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2-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1022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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