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1-05-23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 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