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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辽地税个[1998]42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1998-03-2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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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3-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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