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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委托加工业务“工缴费”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晋国税进发[1997]26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西 发布日期 1997-05-26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委托加工业务“工缴费”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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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5-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的问题,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其工缴费部分仍按调整后的退税率9%计算退税。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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