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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市、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1995]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5-0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市、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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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规定,经研究,对纳税人跨市、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市、县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向开采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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