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等十家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陕国税函[1998]5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陕西 | 发布日期 | 1998-02-22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西安电力机构制造公司等十家总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总公司所属驻西安企业1997年度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的标准(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西安电力机构制造公司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