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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6]271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12-29

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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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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