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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从1996年起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1995]6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5-11-19

关于从1996年起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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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1-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直属l一5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现就上海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文件及票样附后),套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使用范围、方法必须严格按国税函发(195)448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单位,必须是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销售部门(即国际机票一类代理单位详细名单附后)。

    三、各销售部门必须携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本企业的发票登记簿(或发票购用证或发票临时购用证),向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领用。发票供应实行验旧供新的方法,使用后的发票存根,应有使用单位保存五年,以备检查,保存期满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销四、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负责在其发票登记簿  (或发票购用证或发票临时购用证)作好包括领用日期、起讫号码、本数,发票名称在内的详细记录,并加盖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发售章。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或财税大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凡违反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规章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发票”只能用于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七、《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中国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领购,一年一次,并由华东管理局负责向代理单位发售。每月的月后10日内把包括户名、领用本数、发票起讫号码、领用、保存情况报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管处。并建立发票领、用、存台帐和建立必要的会计报表。

    八、本文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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