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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283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02-04-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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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4-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天津、上海、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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