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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7]第50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2-23

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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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2-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公安部决定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上牌照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为了加强对办理《证明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签发的《证明书》是重新印制的,颜色和式样不变,《证明书》左下角增加了用紫光灯分辨的小轿车图形,编号和说明栏有所改变。1996年9月10日前签发的《证明书》仍然有效。

    二、继续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的规定。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54号)的精神,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领取《证明书》以来的罚没收入的50%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中央财政。特别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写过《上缴罚没收入保证函》的,要如数将罚没收入尽快上缴,否则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

    四、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证明书》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好基础材料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办理《证明书》进行实质性审核,应认真审核案卷,并负责将罚没款上交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同时核实罚没款按规定上交情况,然后签发《证明书》。

    五、各级领导对办理《证明书》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办理《证明书》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办理《证明书》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六、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缴比例、注明缉私罚没收入款项,及时汇入:

    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890560-92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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