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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6-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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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6-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9]第194)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 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 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 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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