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厦地税政一[2000]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03-27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最近,有一些基层局询问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项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天。
二、建交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收到工程款的,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其实的当天。
三、本规定自2000年1年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