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房产、土地、车船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青地税函[2000]1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03-28 |
地税二分局:
你局请示的“对企业房产、土地、车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纳税人发生变动住址、转移产权、扩大或改装变动房屋原值,改变车辆用途、新增车辆等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