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扬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扬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法定采购方式。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列入扬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品目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4、列入扬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方式。
第二章受理采购申请
第五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在资金已落实的情况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三章采购文件制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采购文件。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属于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响应)实质性要求、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废标条款;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服务承诺及附件等。
(三)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四)采购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2、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第七条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第八条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遇有标准要求高,技术复杂难以把握的,应组织相关评审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内容主要针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分标准,合同条款等方面。
第九条采购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发采购文件确认书。
第四章采购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经确认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在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取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前,就采购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解答,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疑会。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的答疑会应在开标前十五日进行;其他采购形式的答疑会应在评审前三个工作日进行。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答疑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组织,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同时在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应在开标前递交检察机关,依照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准入规定》进行审查,有无行陏犯罪记录。
第五章开标、评审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在招标大会前,应依法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开标或报价仪式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投标供应商签到、缴纳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
(二)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监委、评委、公证员签到;
(三)主持人宣读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标事项;
(四)主持人宣读公证员及唱标、记标工作人员名单;
(五)公证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六)唱标员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在开标会现场公开显示,记标员当场记录;
(七)投标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公证员致公证词;
(九)主持人宣布评标或谈判的程序安排,包括询标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监委会当场宣读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谈判、询价小组为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报价)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名单打印后密封,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拆封。
第二十五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成交)人之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从合格的投标人中评选出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项目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成交)结果应在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载有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金额,中标(成交)人全称。中标(成交)通知书是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中标(成交)人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完毕后,加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印章予以鉴证。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验收,还应邀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加。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分为一般检验和专业检验。一般检验主要对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包装、质量、调试、备品备件等方面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业检验。专业检验依据国家现行法律和国家标准进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将采购款项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供应商账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采购项目全部完成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项目编号统一归档,建设项目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扬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延后三十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