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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地函3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2-12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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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2-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西地矿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理解“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对补偿费使用的整体而言。其中,中央所得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地矿部正与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制定中,基本确定是中央所得大部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方所得部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鉴于当前执行的平均费率仅1.18%,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市(地)、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渠道尚未理顺,以及中央所得补偿费绝大部分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情况,故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所得部分的使用办法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首先保证补偿费征收机关的工作经费,再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所需资金作适当考虑。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具体予以确定。

    二、关于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48号)明确“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是地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作为省(区、市)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授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进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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