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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1999]126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1999-09-0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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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9-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分局、县(市)局:

    最近,市局对我市增值税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纠正,并就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关钢材市场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在钢材市场从事钢材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凡具备和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一般纳税人后,按《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从事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增值税征收率从1998年7月1日起由6%调减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同时,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其所属征收率开具。

    三、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对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的酱油和食用醋、三酱、酱臃菜、咸菜、调料、青红方、豆腐、干豆腐、豆腐丝、豆腐泡、素鸡、腐竹、豆腐皮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商业企业经营上述货物,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人外购上述货物,其进项税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予以抵扣。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关于部分货物“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停止执行。

    四、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收购废旧物企业代扣税款”的规定。

    五、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计(1999)132号文件《转发审计署关于辽宁省国税部门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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